紐約對「合成表演者」進行了監管,而不是AI模型,這對品牌和創作者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區別。以下是我的討論串。 不,這並不意味著影響者需要披露AI的修飾,或者品牌需要標示所有AI的使用。這要狹窄得多。👇
Salma
Salma3月7日 23:50
‼️紐約剛剛對廣告中的人工智慧模型進行了規範 自2026年6月9日起:品牌必須披露,否則每次違規將面臨超過$5,000的罰款
該法案 S. 8420 是一項透明度法,要求廣告商在其廣告中使用所謂的「合成表演者」時進行披露。法案中的一些定義: 「合成表演者」是「一種數位創建的資產…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或軟體演算法,旨在創造該資產參與人類表演者的視聽和/或視覺表演的印象,而該表演者並不被識別為任何可識別的自然表演者。」 「生成式人工智慧」是指那些「自我監督並模擬輸入數據的結構和特徵,以生成衍生的合成內容」的 AI 模型。
這項法律專門針對那些看似但實際上並不是真實人類的廣告(而不是一般內容)。因此,不包括實際人物的深度偽造技術,也不包括你自己穿著不同服裝的生成視頻。 這項法律僅適用於虛假的代言人和模特,基本上。
該法律還有許多例外條款。 如果合成表演者的使用方式與其在表現作品中的使用方式一致,則不適用於電影、節目、視頻遊戲或其他「表現作品」的廣告——因此,您的 AI 電影預告片不需要披露演員是虛假的。
該法律也不會改變任何現有的隱私或公開權利,並且不適用於承載廣告的平台——因此報紙、電視台、串流服務等不在涵蓋範圍內。 也不會改變平台對用戶內容的責任(或不責任)問題。
法律是狹隘而簡單的:你不能將 AI 生成的「人」冒充為真正的人來支持或推銷你的產品,而不說明這一點。 這是一項披露要求,而不是禁令。你可以隨心所欲,只需要標明使用「合成人物」。
披露應該是什麼樣子?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。法律中唯一的具體要求是披露必須是「顯眼的」 遵循其他廣告披露規範,你應該就沒問題。#ad 和付費合作政策是良好的實踐(所以也許 #sp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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